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更(一)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芝荃 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 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謝文田 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孟萱 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忠儀 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2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黃 日 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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