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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更(一)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王德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張富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日起
,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執行羈押,嗣於九十五年五月二日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二個月之延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起九十五年七月二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佩
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康應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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