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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55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鴻基 律師
鄭秀珠 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所為「原判決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檢察官僅對被告甲○○提起上訴,本院亦僅對被告甲○○為審判,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所為「原判決撤銷」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廖 柏 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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