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2058號
上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
張志新 律師
黃興木 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0月11日執行羈押,至95年1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
嗣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95年7月1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7月11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江 德 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A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