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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重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
(
甲○○
(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均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下同)95年7月9日執行第三次延長羈押,至95年9月8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月9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許 秀 芬
法 官 江 錫 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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