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在臺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建築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上字第449號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0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諭知被告乙○○無罪之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與在原審論告書完全相同之內容,謂被告應負違反建築法之刑責,請求撤銷原判決云云。
惟本案既經原審詳予調查審認,就不利被告之證據,一一敘明如何不可採之理由,認本件並不能證明被告確為桃花KTV酒店之實際負責人,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不合。
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郭 同 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F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