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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43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 律師
陳嘉宏 律師
被 告 X○○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56號,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56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子○○前於民國(下同)85年間因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2001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88年度台上字第709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入監執行至89年12月29日假釋出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90 年8月7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
二、子○○係址設臺中市○○○路169號13樓之2「超級任務徵信社有限公司」(下稱超級公司)之負責人 ,自94年2月間起,曾委請不知情之成年網友撰寫如附表二編號十所示之快速搜尋程式,自行利用內政部警政署車輛、車牌失竊資料網站,查詢取得失竊車主之車牌號碼,並利用公路監理加值服務網,查詢取得失竊車主之車輛車型、顏色、出廠年份、排氣量、管轄單位等車籍資料。
於94年7月間某日 ,子○○、賴中明及綽號「阿祥」之成年男子均因缺錢花用,乃思利用子○○查得之失竊車車籍資料向車主恐嚇取財,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子○○利用前開網路查詢管道,查得失竊車主之車籍資料 。
賴中明則於同年7月間,另向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不詳價格,購買0000000000(俗稱外勞卡)、0000000000(裝機人係許世賢)、0000000000(裝機人係峻翔商行)、0000000000(裝機人係胡志政)、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以供向失竊車主聯絡之用。
綽號「阿祥」之成年男子則自同年7月間起至同年10月止 ,以不詳價格向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得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再向子○○請領每本新臺幣(下同)12,000元之報酬。
在取得失竊車主之車籍資料後 ,自同年7月間起,即由子○○、賴中明連續打電話至派出所,佯稱係警察局某派出所員警,因已覓得某失竊車輛,欲與該車主聯絡,請求告知車主電話等語,各該接聽電話之派出所員警均不知有假,分別依子○○、賴中明詢問之車籍資料,提供失竊車主電話之資訊予子○○、賴中明;
而自同年8月間起 ,子○○另委由任職於超級公司擔任徵信業務之X○○向修車廠詢問失竊車主電話,X○○即基於共同之概括犯意聯絡,依照子○○指示之詐騙說詞,連續撥打二通電話給店名不詳之修車廠,欲向該二家修車廠訛騙失竊車主之電話,但因X○○口才不佳,均未能得逞。
子○○在取得包括如附表一「被害人」欄之失竊車主電話後,自同年7月間起 ,即撥打電話給如附表一編號十三所示之b○○及附表一所示未付款之其中二位被害人,餘由賴中明撥打,連續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佯稱其失竊車輛在伊手上,如果要取回車輛,須匯款若干,否則要將車子解體等語,其中子○○在撥打電話給附表一所示未付款之其中二位被害人時,X○○均連續在旁幫腔「車子要解體」、「有人交錢車已回去」等語,恫嚇該二名被害人。
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五、七、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二十、二四至二六、二八、二九、三七至三九、四三、四四、四八、四九、五五至五七、六二、六八所示被害人在接到子○○、賴中明之上開恐嚇電話後,均因心生畏怖,而依指示匯款,再由綽號「阿祥」之成年男子前往提款機領款;
而附表一其餘編號之被害人則均未付款,子○○、X○○(指有參與幫腔作勢的上開二被害人部分)、賴中明、綽號「阿祥」等人因而未能得逞(詳如附表一所示)。
三、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子○○、X○○於警詢、原審偵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或偵查中先後指訴相符,又經證人廖國宏、黃琪茵、蔡欣衿、許湘桾、李承璋(即如附表編號二、三、七、八、十一所示帳戶名義人)於警詢時或偵查中證述無訛,並有如附表所示銀行函附之帳戶資料、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車籍資料作業詳細畫面、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警察局車輛協尋證明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憑條(附表一編號二)、附表一編號五被害人林美秀之存摺交易明細、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副通知書(附表一編號十三)、雲林縣古坑鄉農會匯款回條(附表一編號二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回條(附表一編號二十四)、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附表一編號二十五、三十七)、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附表一編號三十八)、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款憑條副根(附表一編號三十九、五十五)、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附表一編號四十三)、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附表一編號五十七)、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附表一編號六十八)、監聽通話譯文表及通話紀錄、竊車集團恐嚇取財放音通聯表、與被害人通話紀錄表、國泰世華銀行提款機交易明細對帳單(附表一編號十四)附卷可稽,及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物扣案足憑,可知被告子○○、X○○之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其二人有恐嚇取財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二、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核被告子○○所為,其中向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五、七、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二十、二四至二六、二八、二九、三七至三九、四三、四四、四八、四九、五五至五七、六二、六八所示被害人恐嚇得財部分,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向附表一其餘被害人恐嚇取財未能得逞部分 ,則係犯同法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被告X○○所為 ,係犯同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
被告子○○與另案被告賴中明、綽號「阿祥」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恐嚇取財(含既、未遂)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被告X○○就所參與之二次恐嚇取財未遂犯行,與上開三人間亦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皆為共同正犯。
被告子○○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自行或推由共犯賴中明撥打數通電話給同一被害人恐嚇取財(含既遂及未遂)之情形,均屬一犯意接續多次行為,侵害一個法益,為單純一罪。
又多次恐嚇取財既遂及未遂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恐嚇取財既遂一罪,並加重其刑。
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併此敘明。
被告子○○前於85年間因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2001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88年度台上字第709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入監執行,於89年12月29日假釋出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至90年8月7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
被告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 )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X○○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
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X○○,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被告子○○亦有使用如附表編號八由證人許湘桾開設在第一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及如附表編號十三至十五所示之帳戶,起訴書漏未列載上開四帳戶,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原審審酌被告二人為圖私利,不思以正當途徑得財,致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心生畏怖,依指示匯款,人數眾多,牟得金額頗鉅,所生損害嚴重,犯後並未賠償各該被害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適用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 ,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之規定,分別量處被告子○○有期徒刑五年十月,被告X○○有期徒刑五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以被告X○○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前案資料紀錄表在卷可考,其一時失慮,參與犯罪,惟其犯罪情節輕微,又已深具悔意,認其經此受刑宣告之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因予適用刑法第74條(原判決論斷欄漏引)同時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另說明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七、九至十五所示之物,及未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十七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子○○或共犯賴中明所有,供犯罪或預備供使用之物,業據被告子○○供明,附表二編號十七所示之物,雖未據扣案,但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
另附表二編號八所示之物,被告子○○雖自承係伊所有,但辯稱:並未供犯罪之用云云,然警方係就該支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等數個被告子○○所用之門號實施監聽結果,進而查悉上開犯行,有卷附之聽監電話譯文及通話紀錄可參,顯見被告子○○確有以該支門號供作犯罪使用,所為辯解,委不可採。
因將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五、十七所示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物,雖均係被告子○○所有,但被告子○○否認與本案犯行有關。
如附表三編號十四所示之物,被告子○○則稱並非伊所有等語,復查無任何證據資為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故均不諭知沒收。
至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十三至十五所示帳戶,雖係共犯綽號「阿祥」之成年男子購得之人頭帳戶,並供被告子○○等人違犯上開恐嚇取財犯行所用或預備供使用,但各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均未扣案,且除附表編號二、七、八、十一之帳戶名義人自承係將帳戶出售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外,其餘帳戶名義人是否已喪失對於各該帳戶(含存摺、提款卡)之所有權,尚無證據可以佐證。
故為免日後生有爭執,且因各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均未扣案,亦有執行上之困難,原審均不為沒收之諭知,亦無不合。
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合,被告子○○上訴謂量刑過重云云,不可採取,至檢察官據被害人Y○○請求提起上訴,指Y○○汽車失竊損失160,000萬元 ,未獲被告賠償,原審量刑過輕云云,惟查被告並未參與竊車行為,則Y○○汽車失竊損失與被告等並無關連,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D○○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陳 欣 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附錄:
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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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 名│ 銀 行 /帳 號 │被害人所匯入之帳戶│ 出 處 │
├──┼───┼──────────┼─────────┼─────┤
│一 │李柏翰│大眾銀行信義分行 │附表一編號一 │臺中縣警察│
│ │ │帳號:000000000000 │ │局通訊監察│
│ │ │ │ │偵查卷 │
│ │ │ │ │p65-73 │
│ │ │ │ │94偵18562 │
│ │ │ │ │號卷二 │
│ │ │ │ │p546-556 │
├──┼───┼──────────┼─────────┼─────┤
│二 │廖國宏│華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附表一編號: │臺中縣警察│
│ │ │帳號:000000000000 │十一、十三、三九、│局通訊監察│
│ │ │ │五五、五七 │偵查卷p27 │
│ │ │ │ │、76-78 │
│ │ │ │ │94偵18562 │
│ │ │ │ │號卷二p404│
│ │ │ │ │、543-545 │
├──┼───┼──────────┼─────────┼─────┤
│三 │黃琪茵│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行│ │臺中縣警察│
│ │ │帳號:000000000000 │ │局通訊監察│
│ │ │ │ │偵查卷p58 │
│ │ │ │ │、81-82 │
├──┼───┼──────────┼─────────┼─────┤
│四 │許瀞文│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附表一編號: │臺中縣警察│
│ │ │帳號:000000000000 │二八、四三、四八、│局通訊監察│
│ │ │ │四九、六二、六八 │偵查卷p101│
│ │ │ │ │94偵18562 │
│ │ │ │ │號卷二 │
│ │ │ │ │p570-575 │
├──┼───┼──────────┼─────────┼─────┤
│五 │葉國貞│聯邦商業銀行公館分行│附表一編號: │臺中縣警察│
│ │ │帳號:000000000000 │七 │局通訊監察│
│ │ │ │ │偵查卷 │
│ │ │ │ │p87-90 │
│ │ │ │ │94偵18562 │
│ │ │ │ │號卷二 │
│ │ │ │ │p557-565 │
├──┼───┼──────────┼─────────┼─────┤
│六 │葉國貞│新竹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七 │蔡欣衿│華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臺中縣警察│
│ │ │帳號:000000000000 │ │局通訊監察│
│ │ │ │ │偵查卷p41 │
│ │ │ │ │94偵18562 │
│ │ │ │ │號p407 │
├──┼───┼──────────┼─────────┼─────┤
│八 │許湘桾│陽信商業銀行三重分行│附表一編號: │臺中縣警察│
│ │(起訴│帳號:00000000000 │十四、二五 │局通訊監察│
│ │書誤為│ │ │偵查卷p97 │
│ │許湘裙│ │ │94偵18562 │
│ │) │ │ │號卷二 │
│ │ │ │ │p419-421、│
│ │ │ │ │424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蘆洲分行│附表一編號二四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九 │詹露齡│第一商業銀行天母分行│附表一編號: │臺中縣警察│
│ │ │帳號:00000000000 │二十、三七、三八、│局通訊監察│
│ │ │ │ │偵查卷p126│
│ │ │ │ │94偵18562 │
│ │ │ │ │號卷二 │
│ │ │ │ │p541-542 │
├──┼───┼──────────┼─────────┼─────┤
│十 │周佶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蘆洲│附表一編號: │臺中縣警察│
│ │ │分行 │二、十、二六、二九│局通訊監察│
│ │ │帳號:00000000000 │、四四 │偵查卷p103│
│ │ │ │ │94偵18562 │
│ │ │ │ │號p513-515│
├──┼───┼──────────┼─────────┼─────┤
│十一│李承璋│中國農民銀行中和分行│ │臺中縣警察│
│ │ │帳號:00000000000 │ │局通訊監察│
│ │ │ │ │偵查卷 │
│ │ │ │ │p115-116 │
│ │ │ │ │94偵18562 │
│ │ │ │ │號p425 │
├──┼───┼──────────┼─────────┼─────┤
│十二│田畇亞│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士林│ │94偵18562 │
│ │ │分行 │ │號p423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十三│不詳 │合作金庫銀行 │附表一編號五 │ │
│ │ │000000000000 │ │ │
├──┼───┼──────────┼─────────┼─────┤
│十四│不詳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松山│附表一編號十五 │ │
│ │ │分行 帳號不詳 │ │ │
├──┼───┼──────────┼─────────┼─────┤
│十五│不詳 │臺灣銀行 │附表一編號五六 │ │
│ │ │帳號不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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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三三重複編號,故自編號三三天○○以下(含天○○)部分,本附表均順延自編號三四
起編號,本附表之被害人實與起訴書附表一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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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犯 罪 時 間 及 方 法 │既(未)遂│匯款金額 │ 匯 入 帳 戶 │ 出 處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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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A○○│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約中午十│ 既遂 │ 25000元 │大眾銀行信義分行│中縣刑大偵三字│
│ │ │二時四十分至十四時二十五分許及十五時四│ │ │000000000000 │第0000000000 │
│ │ │十分許,接續撥打六通電話,恫嚇A○○要│ │ │ │(p140) │
│ │ │求贖款,否則將找不回被竊車輛,致使洪惠│ │ │ │ │
│ │ │萍心生畏怖,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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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宇○○│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十八、十九日,│ 既遂 │ 30000元 │臺灣中小企銀行蘆│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接續撥打四通電話恫嚇宇○○要求贖款,否│ │ │洲分行 │第0000000000 │
│ │ │則將找不回被竊車輛,致使宇○○心生畏怖│ │ │000000000000 │(p146) │
│ │ │,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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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二十二│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時三十分許、翌日(二十二日)上午十時至│ │ │ │第0000000000 │
│ │ │十三時許,接續撥打八通電話恫嚇E○○要│ │ │ │(p151) │
│ │ │求贖款五萬至八萬元至指定帳戶,否則將找│ │ │ │ │
│ │ │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車輛解體。但│ │ │ │ │
│ │ │因E○○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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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K○○│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七日接續撥打二│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至三通電話,恫嚇K○○要求贖款五萬元,│ │ │ │第0000000000 │
│ │ │否則將找不回被竊的車輛。但因K○○不予│ │ │ │(p155) │
│ │ │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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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林美秀│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接續撥打│ 既遂 │ 2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三至四通電話,恫嚇林美秀要求贖款,否則│ │ │000000000000 │第0000000000 │
│ │ │將找不回被竊車輛,或是將該被竊車輛解體│ │ │ │(p158) │
│ │ │。致使林美秀心生畏怖,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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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Y○○│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接續撥打│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二通電話,恫嚇劉秀紋要求贖款,否則要將│ │ │ │第0000000000 │
│ │ │被竊的車輛毀壞,或是要將該車輛解體體。│ │ │ │(p164) │
│ │ │但因Y○○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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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J○○│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十五時十│ 既遂 │ 50000元 │聯邦商業銀行公館│中縣刑大偵三字│
│ │ │三分許至翌日十七日十五時十四分許,接續│ │ │分行 │第0000000000 │
│ │ │撥打十四通電話,恫嚇J○○要求贖款,否│ │ │000000000000 │(p169) │
│ │ │則要將被竊的車輛毀壞,或要將該車輛解體│ │ │ │ │
│ │ │,致使J○○心生畏怖,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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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C○○│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接續撥│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打二通電話,恫嚇C○○要求贖款三萬元,│ │ │ │第0000000000 │
│ │ │否則將找不回被竊車輛或是要將被竊的車輛│ │ │ │(p174) │
│ │ │解體。但C○○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 │ │ │ │ │
├──┼───┼───────────────────┼─────┼─────┼────────┼───────┤
│九 │f○○│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八日接續撥打二│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通電話,恫嚇f○○要求贖款三萬元,否則│ │ │ │第0000000000 │
│ │ │將找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被竊車輛解│ │ │ │(p178) │
│ │ │體,但f○○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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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Q○○│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接續撥打│ 既遂 │ 50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數通電話,恫嚇Q○○要求贖款,否則將找│ │ │蘆洲分行 │第0000000000 │
│ │ │不回被竊車輛,或是要將被竊的車輛解體。│ │ │00000000000 │(p181) │
│ │ │致使Q○○心生畏佈,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
│十一│地○○│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九日接續撥打四│ 既遂 │ 4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新竹│中縣刑大偵三字│
│ │ │、五通電話,恫嚇地○○要求贖款,否則將│ │ │分行 │第0000000000 │
│ │ │找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被竊的車輛解│ │ │ │(p188) │
│ │ │體。致使地○○心生畏佈,而依對方指示匯│ │ │000000000000 │ │
│ │ │款。 │ │ │ │ │
├──┼───┼───────────────────┼─────┼─────┼────────┼───────┤
│十二│P○○│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接續撥打│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七通電話恫嚇P○○要求贖款五萬元,否則│ │ │ │第0000000000 │
│ │ │將找不到被竊車輛,或是要將被竊車輛解體│ │ │ │(p194) │
│ │ │。但P○○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 │ │ │ │ │ │
├──┼───┼───────────────────┼─────┼─────┼────────┼───────┤
│十三│b○○│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九日接續撥打七│ 既遂 │合計: │華南商業銀行新竹│中縣刑大偵三字│
│ │ │、八通電話,恫嚇b○○要求贖款,否則將│ │70000元 │分行 │第0000000000 │
│ │ │找不回被竊車輛,或要將被竊的車輛解體。│ │ │000000000000 │(p198) │
│ │ │致使b○○心生畏佈,而依對方指示,於同│ │ │ │ │
│ │ │年九月九日匯款二萬元,同年月十二日再匯│ │ │ │ │
│ │ │款五萬元至右開帳戶。 │ │ │ │ │
│ │ │ │ │ │ │ │
├──┼───┼───────────────────┼─────┼─────┼────────┼───────┤
│十四│黃○○│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接續撥打│ 既遂 │ 20000元 │陽信商業銀行三重│中縣刑大偵三字│
│ │ │二通電話,恫嚇黃○○要求贖,否則將找不│ │ │分行00000000000 │第0000000000 │
│ │ │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致│ │ │ │(p205) │
│ │ │使黃○○心生畏佈,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 │ │94偵18562號卷 │
│ │ │ │ │ │ │二p567-569 │
├──┼───┼───────────────────┼─────┼─────┼────────┼───────┤
│十五│T○○│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接續撥打│ 既遂 │ 10000元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縣刑大偵三字│
│ │ │十通電話,恫嚇T○○要求贖,否則將找不│ │ │松山分行 │第0000000000 │
│ │ │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致│ │ │帳號不詳 │(p209) │
│ │ │使T○○心生畏佈,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
├──┼───┼───────────────────┼─────┼─────┼────────┼───────┤
│十六│O○○│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五日接續撥打三│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通電話,恫嚇O○○要求款五萬元,否則將│ │ │ │第0000000000 │
│ │ │找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 │ │ │(p214) │
│ │ │。但O○○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 │ │ │ │ │ │
├──┼───┼───────────────────┼─────┼─────┼────────┼───────┤
│十七│o○○│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接續撥│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打五通電話,恫嚇o○○要求贖,否則將找│ │ │ │第0000000000 │
│ │ │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 │ │ │(p214) │
│ │ │但o○○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 │ │ │ │ │ │
├──┼───┼───────────────────┼─────┼─────┼────────┼───────┤
│十八│h○○│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接續撥打│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起訴│三通電話,恫嚇謝慨燐要求贖,否則將找不│ │ │ │第0000000000 │
│ │書誤為│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但│ │ │ │(p220) │
│ │謝既燐│謝慨燐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 │ │ │ │ │ │
├──┼───┼───────────────────┼─────┼─────┼────────┼───────┤
│十九│B○○│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八日接續撥打三│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通電話,恫嚇B○○要求贖,否則將找不回│ │ │ │第0000000000 │
│ │ │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但張│ │ │ │(p223) │
│ │ │世聰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 │ │ │ │ │ │
├──┼───┼───────────────────┼─────┼─────┼────────┼───────┤
│二十│l○○│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接續撥│ 既遂 │ 2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天母│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打四、五十通電話,恫嚇l○○要求贖款,│ │ │分行 │第0000000000 │
│ │ │否則將找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 │ │00000000000 │(p226) │
│ │ │車解體,致使l○○心生畏佈,而依對方指│ │ │ │ │
│ │ │示匯款。 │ │ │ │ │
├──┼───┼───────────────────┼─────┼─────┼────────┼───────┤
│二一│辰○○│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八日接續撥打三│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通電話,恫嚇辰○○要求贖款五萬元,否則│ │ │ │第0000000000 │
│ │ │將找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 │ │ │(p232) │
│ │ │體。但辰○○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 │ │ │ │ │ │
├──┼───┼───────────────────┼─────┼─────┼────────┼───────┤
│二二│H○○│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十一日│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接續撥打三通電話,恫嚇H○○要求贖款五│ │ │ │第0000000000 │
│ │ │萬元,否則將找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 │ │ │(p235) │
│ │ │該部汽車解體。但H○○不予置理,以致未│ │ │ │ │
│ │ │能得逞。 │ │ │ │ │
├──┼───┼───────────────────┼─────┼─────┼────────┼───────┤
│二三│亥○○│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接續撥│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打六通電話,恫嚇亥○○要求贖款五萬元,│ │ │ │第0000000000 │
│ │ │否則將找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 │ │ │(p238) │
│ │ │車解體。但亥○○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 │ │ │ │ │
├──┼───┼───────────────────┼─────┼─────┼────────┼───────┤
│二四│戌○○│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接續撥打│ 既遂 │ 5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蘆洲│中縣刑大偵三字│
│ │ │二、三通電話,恫嚇戌○○要求贖款,否則│ │ │分行 │第0000000000 │
│ │ │將找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 │ │00000000000 │(p241) │
│ │ │體,致使戌○○心生畏佈,而依對方指示匯│ │ │許湘桾 │ │
│ │ │款。 │ │ │ │ │
│ │ │ │ │ │ │ │
├──┼───┼───────────────────┼─────┼─────┼────────┼───────┤
│二五│丁○○│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接續撥打│ 既遂 │ 30000元 │陽信商業銀行台北│中縣刑大偵三字│
│ │ │二、三通電話,恫嚇丁○○要求贖款,否則│ │ │三重分行 │第0000000000 │
│ │ │將找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 │ │00000000000 │(p250) │
│ │ │體,致使丁○○心生畏佈,而依對方指示匯│ │ │ │ │
│ │ │款。 │ │ │ │ │
├──┼───┼───────────────────┼─────┼─────┼────────┼───────┤
│二六│e○○│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接續撥打│ 既遂 │ 20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縣刑大偵三字│
│ │ │二、三通電話,恫嚇e○○要求贖款三萬元│ │ │蘆洲分行 │第0000000000 │
│ │ │,否則將找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 │ │00000000000 │(p256) │
│ │ │汽車解體。致使e○○心生畏佈,但錢又不│ │ │ │ │
│ │ │夠,乃依對方指示先匯款二萬元。 │ │ │ │ │
│ │ │ │ │ │ │ │
├──┼───┼───────────────────┼─────┼─────┼────────┼───────┤
│二七│F○○│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十八日上午九時│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許後接續撥打五通電話,恫嚇F○○要求贖│ │ │ │第0000000000 │
│ │ │款,否則將找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 │ │ │(p260) │
│ │ │部汽車解體。但F○○不予置理,以致未能│ │ │ │ │
│ │ │得逞。 │ │ │ │ │
├──┼───┼───────────────────┼─────┼─────┼────────┼───────┤
│二八│W○○│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接續撥打│ 既遂 │ 30000元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中縣刑大偵三字│
│ │(起訴│七通電話,恫嚇W○○要求贖,否則將找不│ │ │000000000000 │第0000000000 │
│ │書誤為│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致│ │ │ │(p263) │
│ │廖誠陽│使W○○心生畏佈,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
├──┼───┼───────────────────┼─────┼─────┼────────┼───────┤
│二九│壬○○│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接續撥打│ 既遂 │ 10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縣刑大偵三字│
│ │ │十五通電話,恫嚇壬○○要求贖款,否則將│ │ │蘆洲分行 │第0000000000 │
│ │ │找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 │ │00000000000 │(p267) │
│ │ │。致使廖素女心生畏佈,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
│三十│李垣 │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接續撥打│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二十通電話,恫嚇李垣 要求贖款,否則將│ │ │ │第0000000000 │
│ │ │找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 │ │ │(p271) │
│ │ │。但李垣 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三一│a○○│子○○等人於九十四年十月一日接續撥打八│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通電話,恫嚇a○○要求贖六萬元,否則將│ │ │ │第0000000000 │
│ │ │找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 │ │ │(p275) │
│ │ │。但a○○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三二│M○○│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接續撥打│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四通電話,恫嚇M○○要求款,否則將找不│ │ │ │第0000000000 │
│ │ │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但│ │ │ │(p280) │
│ │ │M○○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 │ │ │ │ │ │
├──┼───┼───────────────────┼─────┼─────┼────────┼───────┤
│三三│丙○○│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接續撥│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改名│打二通電話,恫嚇丙○○要求款,否則將找│ │ │ │第0000000000 │
│ │前為王│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 │ │ │(p284) │
│ │仲文)│但丙○○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 │ │ │ │ │ │
├──┼───┼───────────────────┼─────┼─────┼────────┼───────┤
│三四│天○○│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接續撥│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打三通電話,恫嚇天○○要贖款,否則將找│ │ │ │第0000000000 │
│ │ │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 │ │ │(p286) │
│ │ │但天○○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 │ │ │ │ │ │
├──┼───┼───────────────────┼─────┼─────┼────────┼───────┤
│三五│甲○○│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接續撥│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打三通電話,恫嚇甲○○要求贖,否則將找│ │ │ │第0000000000 │
│ │ │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 │ │ │(p289) │
│ │ │但甲○○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 │ │ │ │ │ │
├──┼───┼───────────────────┼─────┼─────┼────────┼───────┤
│三六│乙○○│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接續撥│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打四通電話,恫嚇王俊豪要求款,否則將找│ │ │ │第0000000000 │
│ │ │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 │ │ │(p293) │
│ │ │但王俊豪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 │ │ │ │ │ │
├──┼───┼───────────────────┼─────┼─────┼────────┼───────┤
│三七│Z○○│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接續撥│ 既遂 │ 1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天母│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打數通電話,恫嚇Z○○要求贖,否則將找│ │ │分行 │第0000000000 │
│ │ │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 │ │00000000000 │(p295) │
│ │ │致使Z○○心生畏佈,於同年月二十六日依│ │ │ │ │
│ │ │對方指示匯款。 │ │ │ │ │
├──┼───┼───────────────────┼─────┼─────┼────────┼───────┤
│三八│k○○│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接續撥打│ 既遂 │ 2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天母│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案四通電話,恫嚇k○○要贖款,否則將找│ │ │分行 │第0000000000 │
│ │ │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 │ │00000000000 │(p305) │
│ │ │致使k○○心生畏佈,於同年月二十日依對│ │ │ │ │
│ │ │方指示匯款。 │ │ │ │ │
├──┼───┼───────────────────┼─────┼─────┼────────┼───────┤
│三九│巳○○│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九日接續撥打案│ 既遂 │ 4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新竹│中縣刑大偵三字│
│ │ │四通電話,恫嚇巳○○要求贖款,否則將找│ │ │分行 │第0000000000 │
│ │ │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 │ │000000000000 │(p311) │
│ │ │致使巳○○心生畏佈,而於同年九月九日依│ │ │ │ │
│ │ │對方指示匯款。 │ │ │ │ │
├──┼───┼───────────────────┼─────┼─────┼────────┼───────┤
│四十│申○○│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接續撥│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打兩通電話,恫嚇申○○要求款,否則將找│ │ │ │第0000000000 │
│ │ │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 │ │ │(p316) │
│ │ │但申○○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 │ │ │ │ │ │
├──┼───┼───────────────────┼─────┼─────┼────────┼───────┤
│四一│丑○○│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五、六日接續撥│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打電話,恫嚇丑○○要求贖款三萬元,否將│ │ │ │第0000000000 │
│ │ │找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 │ │ │(p319) │
│ │ │。但丑○○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 │ │ │ │ │ │
├──┼───┼───────────────────┼─────┼─────┼────────┼───────┤
│四二│m○○│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接續撥打│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四通電話,恫嚇m○○要求贖款六萬元,否│ │ │ │第0000000000 │
│ │ │則將找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 │ │ │(p321) │
│ │ │解體。但m○○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 │ │ │ │ │
├──┼───┼───────────────────┼─────┼─────┼────────┼───────┤
│四三│寅○○│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接續撥打│ 既遂 │ 20000元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中縣刑大偵三字│
│ │ │四、五通電話,恫嚇寅○○要贖款,否則將│ │ │000000000000 │第0000000000 │
│ │ │找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 │ │ │(p325) │
│ │ │。致使寅○○心生畏佈,而於同年月二十二│ │ │ │ │
│ │ │日依對方指示匯款。 │ │ │ │ │
├──┼───┼───────────────────┼─────┼─────┼────────┼───────┤
│四四│玄○○│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十一日│ 既遂 │ 25000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接續撥打四通電話,恫嚇玄○○要求贖款,│ │ │蘆洲分行 │第0000000000 │
│ │ │否則將找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 │ │00000000000 │(p330) │
│ │ │車解體。致使玄○○心生畏佈,而依對方指│ │ │ │ │
│ │ │示匯款。 │ │ │ │ │
├──┼───┼───────────────────┼─────┼─────┼────────┼───────┤
│四五│g○○│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八日接續撥打三│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通電話,恫嚇g○○要求贖款,否則將找不│ │ │ │第0000000000 │
│ │ │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但│ │ │ │(p334) │
│ │ │g○○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 │ │ │ │ │ │
├──┼───┼───────────────────┼─────┼─────┼────────┼───────┤
│四六│c○○│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接續撥打│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五通電話,恫嚇c○○要求贖款五萬元,否│ │ │ │第0000000000 │
│ │ │則將找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 │ │ │(p337) │
│ │ │解體。但c○○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 │ │ │ │ │
├──┼───┼───────────────────┼─────┼─────┼────────┼───────┤
│四七│d○○│子○○等人於九十四年十月一日撥打電話,│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恫嚇d○○要求贖款七萬元,否則找不回被│ │ │ │第0000000000 │
│ │ │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但賴振│ │ │ │(p340) │
│ │ │毅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 │ │ │ │ │ │
├──┼───┼───────────────────┼─────┼─────┼────────┼───────┤
│四八│n○○│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七日撥打電話,│ 既遂 │ 35000元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恫嚇n○○要求贖款,否則將找不回被竊的│ │ │(起訴書誤載為大│第0000000000 │
│ │ │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致使n○○│ │ │里分行) │(p342) │
│ │ │心生畏佈,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 │ │000000000000 │ │
├──┼───┼───────────────────┼─────┼─────┼────────┼───────┤
│四九│酉○○│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接續撥打│ 既遂 │ 30000元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中縣刑大偵三字│
│ │ │五通電話,恫嚇酉○○要求贖款,否則將找│ │ │(起訴書誤載為大│第0000000000 │
│ │ │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 │ │里分行) │(p344) │
│ │ │致使酉○○心生畏佈,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五十│庚○○│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十七時許│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後撥打電話,恫嚇庚○○要求贖款,否將找│ │ │ │第0000000000 │
│ │ │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 │ │ │(p348) │
│ │ │但庚○○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五一│癸○○│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五日接續撥打八│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通電話,恫嚇癸○○要求贖款,否則將找不│ │ │ │第0000000000 │
│ │ │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但│ │ │ │(p351) │
│ │ │癸○○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 │ │ │ │ │ │
├──┼───┼───────────────────┼─────┼─────┼────────┼───────┤
│五二│I○○│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接續撥打│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四通電話,恫嚇I○○要求贖款,否則將找│ │ │ │第0000000000 │
│ │ │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 │ │ │(p354) │
│ │ │但I○○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 │ │ │ │ │ │
├──┼───┼───────────────────┼─────┼─────┼────────┼───────┤
│五三│未○○│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接續撥打│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四通電話,恫嚇未○○要求贖款,否則將找│ │ │ │第0000000000 │
│ │ │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 │ │ │(p357) │
│ │ │但未○○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 │ │ │ │ │ │
├──┼───┼───────────────────┼─────┼─────┼────────┼───────┤
│五四│戊○○│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七日撥打電話,│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恫嚇戊○○要求贖款,否則將找不回被竊的│ │ │ │第0000000000 │
│ │ │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但戊○○不│ │ │ │(p360) │
│ │ │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五五│N○○│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一日接續撥打│ 既遂 │ 5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新竹│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數通電話,恫嚇N○○要求贖款,否則將找│ │ │分行 │第0000000000 │
│ │ │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 │ │000000000000 │(p362) │
│ │ │致使N○○心生畏佈,而於同年九月十二日│ │ │ │ │
│ │ │依對方指示匯款。 │ │ │ │ │
├──┼───┼───────────────────┼─────┼─────┼────────┼───────┤
│五六│己○○│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接續撥│ 既遂 │ 10000元 │臺灣銀行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打數通電話,恫嚇己○○要求贖款,否則找│ │ │帳號不詳 │第0000000000 │
│ │ │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 │ │ │(p365) │
│ │ │致使己○○心生畏佈,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 │ │ │
├──┼───┼───────────────────┼─────┼─────┼────────┼───────┤
│五七│R○○│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接續撥打│ 既遂 │ 2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新竹│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數通電話,恫嚇R○○要求贖款,否則將找│ │ │分行 │第0000000000 │
│ │ │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 │ │000000000000 │(p367) │
│ │ │致使R○○心生畏佈,而於同日依對方指示│ │ │ │ │
│ │ │匯款。 │ │ │ │ │
├──┼───┼───────────────────┼─────┼─────┼────────┼───────┤
│五八│L○○│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五、十六日接│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續撥打電話,恫嚇L○○要求贖款四萬元,│ │ │ │第0000000000 │
│ │ │否則將找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 │ │ │(p370) │
│ │ │車解體。但L○○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 │ │ │ │ │
├──┼───┼───────────────────┼─────┼─────┼────────┼───────┤
│五九│午○ │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撥打電│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話,恫嚇午○ 要求贖款,否則將找不回被│ │ │ │第0000000000 │
│ │ │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但午○│ │ │ │(p372) │
│ │ │ 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六十│卯○○│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接續撥打│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電話,恫嚇卯○○要求贖款八萬元,否則將│ │ │ │第0000000000 │
│ │ │找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 │ │ │(p374) │
│ │ │。但卯○○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六一│宙○○│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接續撥│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打電話,恫嚇宙○○要求贖款,否則將找不│ │ │ │第0000000000 │
│ │ │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但│ │ │ │(p376) │
│ │ │宙○○已找回車輛,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 │ │ │ │
│ │ │逞。 │ │ │ │ │
├──┼───┼───────────────────┼─────┼─────┼────────┼───────┤
│六二│V○○│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四、五日接續撥│ 既遂 │ 50000元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打電話,恫嚇V○○要求贖款,否則將找不│ │ │000000000000 │第0000000000 │
│ │ │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致│ │ │ │(p378) │
│ │ │使V○○心生畏佈,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 │ │ │ │
├──┼───┼───────────────────┼─────┼─────┼────────┼───────┤
│六三│辛○○│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接續撥打│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數通電話,恫嚇辛○○要求贖款,否則將找│ │ │ │第0000000000 │
│ │ │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 │ │ │(p381) │
│ │ │但辛○○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六四│G○○│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接續撥│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打二通電話,恫嚇G○○要求贖款,否則將│ │ │ │第0000000000 │
│ │ │找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 │ │ │(p384) │
│ │ │。但G○○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六五│j○○│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九、十一日接續│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撥打電話,恫嚇j○○要求贖款八萬元,否│ │ │ │第0000000000 │
│ │ │則將找不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 │ │ │(p387) │
│ │ │解體。但j○○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六六│謝禛樺│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八日撥打電話,│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恫嚇i○○要求贖款八萬元,否則將找不回│ │ │ │第0000000000 │
│ │ │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但謝│ │ │ │(p389) │
│ │ │禎樺不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六七│S○ │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撥打電│ 未遂 │ │ │中縣刑大偵三字│
│ │ │話,恫嚇S○要求贖款,否則將找不回被竊│ │ │ │第0000000000 │
│ │ │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但S○不│ │ │ │(p391) │
│ │ │予置理,以致未能得逞。 │ │ │ │ │
├──┼───┼───────────────────┼─────┼─────┼────────┼───────┤
│六八│U○○│子○○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四、五日接續撥│ 既遂 │ 30000元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中縣刑大偵三字│
│ │ │打電話,恫嚇U○○要求贖款,否則將找不│ │ │000000000000 │第0000000000 │
│ │ │回被竊的車輛,或是要將該部汽車解體。致│ │ │ │(p393) │
│ │ │使U○○心生畏佈,而於同年月五日依對方│ │ │ │ │
│ │ │指示匯款。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扣 押 物 │所有人│備 註 │
├──┼───────────────────────────────────┼───┼──────────────┤
│一 │警用電話簿一本 │子○○│供違犯犯罪事實二所載犯行使用│
├──┼───────────────────────────────────┼───┼──────────────┤
│二 │台北富邦銀行存摺一本 │ 同上 │同上 │
├──┼───────────────────────────────────┼───┼──────────────┤
│三 │台北富邦銀行提款卡一張 │ 同上 │同上 │
├──┼───────────────────────────────────┼───┼──────────────┤
│四 │日盛銀行提款卡一張 │ 同上 │預備供違犯犯罪事實二所載犯行│
│ │ │ │,及供違犯犯罪事實三所載犯行│
│ │ │ │使用 │
├──┼───────────────────────────────────┼───┼──────────────┤
│五 │NOKIA序號歸零手機一支(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 │ 同上 │供違犯犯罪事實二所載犯行使用│
├──┼───────────────────────────────────┼───┼──────────────┤
│六 │NOKIA序號歸零手機一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 同上 │同上 │
├──┼───────────────────────────────────┼───┼──────────────┤
│七 │NOKIA序號歸零手機一支(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 │ 同上 │同上 │
├──┼───────────────────────────────────┼───┼──────────────┤
│八 │OKWAP序號歸零手機一支(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 │ 同上 │同上 │
├──┼───────────────────────────────────┼───┼──────────────┤
│九 │NOKIA序號歸零手機一支(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 │ 同上 │同上 │
├──┼───────────────────────────────────┼───┼──────────────┤
│十 │快速搜尋光碟一片 │ 同上 │同上 │
├──┼───────────────────────────────────┼───┼──────────────┤
│十一│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SIM卡各一張 │ 同上 │同上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同上 │預備供違犯犯罪事實二所載犯行│
│ │、0000000000 SIM卡各一張 │ │使用之物 │
├──┼───────────────────────────────────┼───┼──────────────┤
│十二│未使用過遠傳易付卡五張 │賴中明│同上 │
├──┼───────────────────────────────────┼───┼──────────────┤
│十三│警用機關電話名冊一本 │子○○│供違犯犯罪事實二所載犯行使用│
├──┼───────────────────────────────────┼───┼──────────────┤
│十四│田畇亞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一本 │ 同上 │預備供違犯犯罪事實二所載犯行│
│ │ │ │,及供違犯犯罪事實三所載犯行│
│ │ │ │使用 │
├──┼───────────────────────────────────┼───┼──────────────┤
│十五│NOKIO手機一支(含0000000000SIM卡一張) │ 同上 │交付同案被告許文冠前,供違犯│
│ │ │ │犯罪事實二之犯行使用;交付同│
│ │ │ │案被告許文冠後,供違犯犯罪事│
│ │ │ │實三之犯行使用 │
├──┼───────────────────────────────────┼───┼──────────────┤
│十六│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賴中明│供違犯犯罪事實二所載犯行使用│
│ │、0000000000 SIM卡各一張 │ │(未扣案) │
└──┴───────────────────────────────────┴───┴──────────────┘
附表三:
┌──┬───────────────────────────────────┬───┐
│編號│ 扣 押 物 │所有人│
├──┼───────────────────────────────────┼───┤
│一 │支票十張 │子○○│
├──┼───────────────────────────────────┼───┤
│二 │資料一疊 │ 同上 │
├──┼───────────────────────────────────┼───┤
│三 │聯絡資料資料本二本 │ 同上 │
├──┼───────────────────────────────────┼───┤
│四 │DBTEL序號歸零手機一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 同上 │
├──┼───────────────────────────────────┼───┤
│五 │田畇亞身分證影本一張 │ 同上 │
├──┼───────────────────────────────────┼───┤
│六 │偽造公務機關職名章隊長、偵查佐二枚 │ 同上 │
├──┼───────────────────────────────────┼───┤
│七 │詐騙用教戰手冊一本 │ 不詳 │
├──┼───────────────────────────────────┼───┤
│八 │詐騙簡訊宣傳單二本 │ 不詳 │
├──┼───────────────────────────────────┼───┤
│九 │偽造紙幣新台幣面額一千元十九張 │子○○│
├──┼───────────────────────────────────┼───┤
│十 │詐騙項目資訊價格表一本 │ 同上 │
├──┼───────────────────────────────────┼───┤
│十一│詐騙被害人年籍資料表一本 │ 同上 │
├──┼───────────────────────────────────┼───┤
│十二│詐騙用各大醫院診所名冊一本 │ 同上 │
├──┼───────────────────────────────────┼───┤
│十三│詐騙犯罪所得明細表一張 │ 同上 │
├──┼───────────────────────────────────┼───┤
│十四│台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詢單 │ 不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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