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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榮富 律師
蔣志明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7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 ,於民國95年4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7月12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7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姚 勳 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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