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6弄109
法定代理人 丁○○
丙○○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 (95年度交上易字第4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巫 政 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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