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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廖 柏 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A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 名│竊 盜 │搶 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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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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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4年8月中旬某日起 │94年9月8日 │94年5月底某日起 │
│ │至94年10月5日止 │ │至同年10月6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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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
│年 度 案 號│94年度偵字第7518號 │94年度偵字第7518號 │94年度毒偵字第4206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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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
│事│案 號│94年度訴字第2035號 │94年度訴字第2035號 │95年度上訴字第225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4.12.19 │ 94.12.19 │ 95.03.22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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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 │ │ │ │
│決│案 號│94年度訴字第2035號 │94年度訴字第2035號 │95年度上訴字第225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5.01.16 │ 95.01.16 │ 95.03.22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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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
│備 註│95年度執字第375號 │95年度執字第375號 │95年度執字第19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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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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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 │
├────────┼──────────┼──────────┤
│犯 罪 日 期│94年6月中旬某日 │ │
│ │起至同年11月27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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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
│年 度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4206號│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最├──────┼──────────┼──────────┤
│後│ │ │ │
│事│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225號 │ │
│實│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5.03.22 │ │
├─┼──────┼──────────┼──────────┤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225號 │ │
│決│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5.04.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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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第│ │
│備 註│197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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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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