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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另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姚 勳 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一級) │ (二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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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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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3年11月間至94年7月 │94年7月27日 │92年3月11日 │
│ │2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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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年 度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1083號│94年度毒偵字第1083號│92年度偵字第11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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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
│事│案 號│94年度訴字第680號 │94年度訴字第680號 │94年度上更一字第360 │
│實│ │ │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95年12月19日 │ 95年12月19日 │ 95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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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 │ │ │ │
│判│案 號│94年度訴字第680號 │94年度訴字第680號 │94年度上更一字第360 │
│決│ │ │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5年1月2日 │ 95年1月2日 │ 95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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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備 註│95年度執字第193號 │95年度執字第193號 │95年度執字第544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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