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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 由甲○○因強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巫 政 松
法 官 陳 宏 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 子 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A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強 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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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6月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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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自94年4、5月間 │94年5月28日 │93年1月13日 │
│ │至94年5月2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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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3681號│94年度偵字第9134號 │93年度偵字第1960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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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
│事│案 號│94年度訴字第2593號 │94年度上訴字第1914號 │95年度上訴字第110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4年9月30日 │ 94年11月3日 │ 95年3月9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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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同 │ 同 │最高法院 │
│定├──────┼──────────┼───────────┼──────────┤
│判│ │ │ │ │
│決│案 號│ 上 │ 上 │95年度台上字第2520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年10月17日 │ 94年11月25日 │ 95年5月11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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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
│備 註│94年度執字第11452號 │95年度執字第327號 │95年度執字第5088號 │
│ │(即95年度執更494號) │(即95年度執更49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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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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