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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郭 同 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 名│詐欺 │恐嚇 │
│ │已執畢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93.5.25、26至93.8.29│93.5.6至93.7.7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93年度偵字第19811號 │94年度核退偵字第129 │
│ │ │號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事│案 號│94年度上易字第906號 │95年度上易字第291號 │
│實│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4.8.30 │ 95.4.18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 │ │ │
│判│案 號│94年度上易字第906號 │95年度上易字第291號 │
│決│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08.30 │ 95.04.18 │
├─┴──────┼──────────┼──────────┤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備 註│94年度執字第9973號 │95年度執字第4959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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