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甲○○因施用第1、2級毒品、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
法 官 黃 日 隆
法 官 林 宜 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A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 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94年5月中旬起至 │94年6月20日某時 │94年3月8日 │
│ │94年6月20日止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
│年 度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3752號│94年度毒偵字第3752號 │94年度偵字第6671號 │
│ │ │ │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
│事│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276號 │95年度上訴字第276號 │95年度上易字第353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5.03.23 │ 95.03.23 │ 95.05.02 │
│ │ │ │ │ │
│ │ │ │ │ │
├─┼──────┼──────────┼───────────┼──────────┤
│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 │ │ │ │
│決│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276號 │95年度上訴字第276號 │95年度上易字第353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5.03.23 │ 95.04.14 │ 95.05.02 │
│ │ │ │ │ │
│ │ │ │ │ │
├─┴──────┼──────────┼───────────┼──────────┤
│ │ │ │ │
│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
│備 註│95年度執字第1988號 │95年度執字第1988號 │95年度執字第2397號 │
└────────┴──────────┴───────────┴──────────┘
A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