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易字第1135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7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
二、上訴人即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余 仕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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