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5,上易,335,200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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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95年度上易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另案在臺灣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 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5年度易字第23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4年度偵字第3937、39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乙○○雖另於94年10月16日晚上7時30 分許,在南投縣埔里鎮竊取吳木欽所有借與王盈人使用之DIF-148 號輕機車1 輛,並經本院判決確定,惟查該案係被告見失竊機車仍留有鑰匙,始臨時起意竊取機車,且係留供己用,而本案竊取電纜線之犯行,係竊取後變賣現款花用,且二罪相隔一個月,不能認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振 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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