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5,上易,535,2006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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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97號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2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茲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上訴理由及其他有利之證據,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唐 光 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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