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154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李尚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10時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唐 光 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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