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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2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 律師
林瓊嘉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9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6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9月1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於上訴期間內,以被告不能具保,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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