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34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901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許 秀 芬
法 官 江 錫 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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