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5,上訴,1463,2006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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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4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號(
選任辯護人 陳胘富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9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6月2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9月27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 95年9月2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姚 勳 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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