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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甲○○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邱創舜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起,
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因涉犯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2月14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2月,至同年9月13日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唐 光 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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