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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號(
選任辯護人 劉憲璋 律師
羅豐胤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 ,於民國(下同)95年7月16日執行第二次延長羈押,至95年9月15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許 秀 芬
法 官 江 錫 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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