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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858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振吉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八五八號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第二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58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收受本院上開判決之送達(由檢察官簡文鎮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同年九月五日始提起第三審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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