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5,上重更(一),11,2006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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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執行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振 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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