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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楊俊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6 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禎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姚 勳 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 淑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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