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5,上重更(三),39,2006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三)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曾慶崇 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 95年9月2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余 仕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薰 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