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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四)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樓(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1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2月2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9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11月2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1月24日起,第10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郭 同 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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