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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郭 同 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 名│妨害自由 │連續攜帶兇器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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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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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2年4月28日21時30分 │92年4月23日下午3時許│
│ │許 │起至92年6月12日上午8│
│ │ │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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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年 度 案 號│92年度偵字第3660號 │92年度偵字第75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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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事│案 號│92年度易字第651號 │94年度上訴字第973號 │
│實│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2年8月7日 │ 94年10月26日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 │ │ │
│判│案 號│92年度易字第651號 │94年度上訴字第973號 │
│決│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2年9月8日 │ 95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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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檢92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第│
│備 註│3052號《92執緝519號 │593號《95執緝366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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