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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3樓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參月。
理 由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茆 亞 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 名│1.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2.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註│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年6月 │受│
├────────┼──────────┼──────────┤刑│
│犯 罪 日 期│93年7月中旬某日起至 │93年11月下旬某日至同│人│
│ │同年12月18日 │年12月18日間 │魏│
├────────┼──────────┼──────────┤志│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明│
│年 度 案 號│93年度毒偵字第1296號│93年度偵字第4543號 │現│
│ │、第1573號 │ │於│
├─┬──────┼──────────┼──────────┤臺│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灣│
│後├──────┼──────────┼──────────┤臺│
│事│案 號│93年度易字第728號 │95年度上訴字第425號 │中│
│實├──────┼──────────┼──────────┤監│
│審│判 決 日 期│ 94.02.17 │ 95.03.28 │獄│
├─┼──────┼──────────┼──────────┤苗│
│確│法 院│ 苗栗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栗│
│定├──────┼──────────┼──────────┤分│
│判│案 號│93年度易字第728號 │95年度上訴字第425號 │監│
│決├──────┼──────────┼──────────┤執│
│ │判決確定日期│ 94.03.14 │ 95.04.20 │行│
├─┴──────┼──────────┼──────────┤中│
│ │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
│備 註│94年度執字第791號 │95年度執字第867號 │ │
└────────┴──────────┴──────────┴─┘
94.05.31~95.05.30 95.05.31~102.06.20 無羈押折抵 羈押折抵163日
(93.12.19~9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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