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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目前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巫 政 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搶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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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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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4年9月11日 │94年7月間至94年9月13│94年5月7日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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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5687號│94年度毒偵字第5687號│94年度偵字第148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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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 │ │
│事│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260號 │95年度上訴字第260號 │94年度訴字第3541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5年3月22日 │ 95年3月22日 │ 94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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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 │ │
│判│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260號 │95年度上訴字第260號 │94年度訴字第3541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5年3月22日 │ 95年4月17日 │ 95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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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備 註│95年度執字第4400號 │95年度執字第4400號 │95年度執字第1724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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