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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茆 亞 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 名│放火燒燬其他物件 │竊盜 │妨害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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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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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3年11月23日 │94年5月28日至94年8月│93年11月25日 │
│ │ │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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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93年度偵字第20765號 │94年度速偵字第2167號│94年度偵字第38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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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
│事│案 號│94年度訴字第1825號 │94年度中簡上字第515 │95年度上訴字第26號 │
│實│ │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4年8月23日 │ 94年10月20日 │ 95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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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 │ │ │ │
│判│案 號│94年度訴字第1825號 │94年度中簡上字第515 │95年度上訴字第26號 │
│決│ │ │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09.23 │ 94.11.14 │ 95.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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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備 註│94年度執字第10292號 │94年度執字第12388號 │95年度執字第3532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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