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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江 德 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A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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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
├────────┼──────────┼──────────┤
│犯 罪 日 期│94.06.22-94.09.21 │94.06.22-94.10.04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3628號│94年度毒偵字第36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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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台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事│案 號│94年度訴字第2655號 │95年度上訴字第263號 │
│實│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4.12.07 │ 95.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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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台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94年度訴字第2655號 │95年度上訴字第26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4.12.26 │ 95.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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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
│備 註│4014號 │40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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