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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理處罰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主刑部分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陳 欣 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A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強 盜 │妨害自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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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
│ │罰金新臺幣0000000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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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84年間至89.5.31 │87.8.12至88.5.20 │88.5.23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88年度偵字第23364號 │88年度偵字第23364號 │88年度偵字第23364號 │
│ │ │ │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 同 │ 同 │
│最├──────┼──────────┼───────────┼──────────┤
│後│ │ │ │ │
│事│案 號│91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 │ │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1. 3.28 │ │ │
│ │ │ │ │ │
│ │ │ │ │ │
├─┼──────┼──────────┼───────────┼──────────┤
│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 │ │
│定├──────┼──────────┼───────────┼──────────┤
│判│ │ │ │ │
│決│案 號│91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 │ │ │
│ │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1. 4.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中地檢 │ │ │
│備 註│91年度執字第3964號 │ 左 │ 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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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妨害自由 │重傷害 │侵害墳墓屍體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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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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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86.11.8至 │87.2.26 │88.5.23 │
│ │88.11.28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88年度偵字第23364號 │88年度偵字第23364號 │88年度偵字第23364號 │
│ │ │ │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 同 │ 同 │
│最├──────┼──────────┼───────────┼──────────┤
│後│ │ │ │ │
│事│案 號│91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 │ │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1. 3.28 │ │ │
│ │ │ │ │ │
│ │ │ │ │ │
├─┼──────┼──────────┼───────────┼──────────┤
│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 │ │
│定├──────┼──────────┼───────────┼──────────┤
│判│ │ │ │ │
│決│案 號│91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 │ │ │
│ │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1. 4.25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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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臺中地檢 │ │ │
│備 註│91年度執字第3964號 │ 左 │ 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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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竊 盜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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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87.2.26至88.8.18 │88.5月某日至 │88.6月某日至 │
│ │ │88.11.28 │88.10月某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88年度偵字第23364號 │88年度偵字第23364號 │88年度偵字第23364號 │
│ │ │ │ │
├─┬──────┼──────────┼───────────┼──────────┤
│ │法 院│ 同 │ 同 │ 同 │
│最├──────┼──────────┼───────────┼──────────┤
│後│ │ │ │ │
│事│案 號│ │ │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 │ │
│ │ │ │ │ │
│ │ │ │ │ │
├─┼──────┼──────────┼───────────┼──────────┤
│確│法 院│ │ │ │
│定├──────┼──────────┼───────────┼──────────┤
│判│ │ │ │ │
│決│案 號│ │ │ │
│ │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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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備 註│ 左 │ 左 │ 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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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恐 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擄人勒贖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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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14年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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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86.9月某日至 │86.4.15至86.7.10 │86.4.25至88.10.13 │
│ │87.2月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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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 │嘉義地檢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88年度偵字第23364號 │86年度偵字第4966號 │91年度偵字第23094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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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同 │ 臺南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
│事│案 號│ │92年度上訴字第34號 │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 │
│實│ │ │ │3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 92. 7.23 │ 95. 4.11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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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 臺南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 │ │ │ │
│決│案 號│ │92年度上訴字第34號 │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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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日期│ │ 92. 8.21 │ 95.05.0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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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嘉義地檢 │臺中地檢 │
│備 註│ 左 │92年度執字第2483號 │95年度執字第4645號 │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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