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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縣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甲○○因轉讓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蔡 名 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恆 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A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已發中監執行) │(已易科罰金) │
│ │ │(轉讓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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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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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2.09月 │93.10月 │93.10.1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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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93年度偵字第18326號 │93年度偵字第18326號 │93年度偵字第21661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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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
│事│案 號│94年度上訴字第1630號│94年度上訴字第1630號 │94年度中簡字第115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4.11.30 │ 94.11.30 │ 94.01.06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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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 │ │ │ │
│決│案 號│94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94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 │94年度中簡字第115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12.29 │ 95.03.23 │ 94.01.31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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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
│備 註│95年度執字第3940號 │95年度執字第3940號 │94年度執字第21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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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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