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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搶奪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許 秀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 名 │搶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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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94.08.02 │94.03.25至94.07.31 │
├───────┼──────────┼──────────┤
│偵查 (自訴)機 │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4年度毒偵字│
│關年度案號 │12497號 │第5260號 │
├──┬────┼──────────┼──────────┤
│ │ 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最後├────┼──────────┼──────────┤
│事實│ 案 號 │94年度上訴字第2483號│95年度上訴字第312號 │
│審 │ │ │ │
│ ├────┼──────────┼──────────┤
│ │判決日期│ 95.01.04 │ 95.04.04 │
├──┼────┼──────────┼──────────┤
│ │ 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後├────┼──────────┼──────────┤
│事實│ 案 號 │94年度上訴字第2483號│95年度上訴字第312號 │
│審 ├────┼──────────┼──────────┤
│ │判決日期│ 95.02.03 │ 95.05.02 │
├──┴────┼──────────┼──────────┤
│備 註│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
│ │2229號 │453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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