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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姚 勳 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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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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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4.09.05 │94.4.28~94.10.26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5697號│94年度毒偵字第27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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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事│案 號│94年度中簡字第2987號│95年度上訴字第517號 │
│實│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4.11.25 │ 95.04.13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 │ │ │
│判│案 號│94年度中簡字第2987號│95年度上訴字第517號 │
│決│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12.19 │ 95.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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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備 註│95年度執字第874號 │95年度執字第4644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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