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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甲○○因詐欺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余 仕 明
法 官 康 應 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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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 名│詐欺 (已執畢) │擄人勒贖(已發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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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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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3.3.2 │79.01.2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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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93年度偵字第11609號 │79年度偵字第20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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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事│案 號│93年度易字第2016號 │94年度上重更 (一)35 │
│實│ │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93.10.18 │ 94.09.14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3年度易字第2016號 │95年度台上字第310號 │
│決│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3.11.15 │ 95.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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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9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
│備 註│9779號 │12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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