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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江 德 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A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 名│妨害自由 │重 利 │重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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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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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2年12月8日 │自92年3月初起 │自93年8月間至 │
│ │ │至92年12月初 │94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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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94年度偵字第5848號 │94年度偵字第5848號 │94年度偵字第5848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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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
│事│案 號│94年度訴字第3354號 │95年度上訴字第381號 │95年度上訴字第381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4年12月26日 │ 95年4月25日 │ 95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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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 │ │ │ │
│決│案 號│94年度訴字第3354號 │95年度上訴字第381號 │95年度上訴字第381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5年2月3日 │ 95年5月22日 │ 95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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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
│備 註│95年度執字第5223號 │95年度執字第5058號 │95年度執字第50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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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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