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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搶奪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甲○○因搶奪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振 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搶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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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2月罰金新│有期徒刑10月 │
│ │臺幣5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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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3年11月底至94年2月 │93年10月26日 │
│ │15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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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94年度偵字第3268號 │93年度偵字第190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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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事│案 號│94年度上訴字第2252號│94年度上訴字第2275號│
│實│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4年12月21日 │ 94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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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 │ │ │
│判│案 號│94年度上訴字第2252號│94年度上訴字第2275號│
│決│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5.01.13 │ 95.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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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備 註│95年度執字第2172號 │95年度執字第1423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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