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5,重上更(一),58,200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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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毓良律師
曹宗彝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9號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5年10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余 仕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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