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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易字第99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許 秀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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