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5,附民,58,200606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甲○○
丙○○
上列三人
共同訴訟
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
被 告 乙○○ 住桃園縣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96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胡 忠 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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