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1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何國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1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4月2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11月1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1月20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郭 同 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