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訴,2591,2007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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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5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91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第二審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19日送達判決書,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被告至遲應於96年10月29日前提起上訴,玆竟遲至同年11月16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已逾10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其上訴權已經喪失,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江 錫 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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