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訴,2618,200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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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61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37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5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以證人呂振鵬於警訊中坦承其持有之海洛因係向被告要的等語甚詳,原審捨此採信證人嗣後於審理中翻供之證詞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不當為由上訴,惟查原審審酌證人警訊所述與其嗣後在偵查、審理中之證述,認證人警訊中所述並未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而不予採酌,並無不當,況警察並未搜獲被告持有毒品海洛因,且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之尿液並無毒品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參,益徵被告所稱扣案殘渣袋係其之前施用所遺留可採,核檢察官上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余 仕 明
法 官 康 應 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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