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重更(四),2,20071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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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重更(四)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執行羈押,嗣經第四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胡 文 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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