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重訴,18,2007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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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重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周黛婕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
嗣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余 仕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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