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上重訴,54,200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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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重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張庭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陳世川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等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起,第 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張 靜 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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