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交上易,1791,2007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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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交上易字第17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594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9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徒以原審法院量刑過重,而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
法 官 邱 顯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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